附讀(學士、碩士)學分班
上課方式:與本校具學籍之學生一起上課
一、現職公務人員欲取得第二職系專長。
二、補修科目及學分,以取得國家考試應考資格。
三、先修學分,未來再考取學士班或碩士班等,可攻讀更高學位。
四、因工作環境需要或個人興趣,想要獲取或加強該領域之專業知能。
五、因故無法順利晉級就讀,需經由轉學考等方式才能繼續就讀者。
**以第五點先修學分者,請先了解並完成以下事項:
(一)役男請先確定可以辦理緩徵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兵役科詢問,
兵役科將視個人狀況給予說明
★(隨班附讀僅提供學分選修,無法提供學籍證明)★
(二)請先了解轉學考相關事宜可瀏覽招生組網頁
★(以隨班附讀方式取得學分,再加上在校學分若已達畢業學分,
仍須依照學校轉學生招生及學分抵免相關規定辦理)★
(三)選讀修之課程請先徵求系上同意及確認取得學分後可抵免學分,
再選修繳費
注意事項:
1.學員不得用其隨班附讀資格辦理兵役緩徵及申請本校宿舍等。
2.學員未來如通過本校入學考試,取得學籍,其已修之科目學分得依本校
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及系所 規定辦理。
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及系所 規定辦理。
3.學員在校之行為應遵守本校規定。如有不當行為或影響授課或其他學生
(員)之學習,經通知而仍 未改善者,得取消其修讀資格,且不予退費。
(員)之學習,經通知而仍 未改善者,得取消其修讀資格,且不予退費。
4.學員修讀期間若發現報名資格不符規定,或所繳證件有偽造、假借、塗改
等情事,即取消附讀資格,且不發給任何有關學分之證明。
如係在取得學分後始發覺者,除勒令撤銷其學分證明外,並公告取消其
已取得學分資格。
已取得學分資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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